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纳米银导电膜项目(第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45月委托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于2024618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成立伊始租用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218 号生物纳米园A4307308室,从事纳米材料及导电材料的试验性生产。2014 年从生物纳米园搬迁至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78号新兴产业工业坊5号厂房1B单元,从事纳米材料及导电材料、导电薄膜的生产。由于新兴产业工业坊的场地有限,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126号青丘工业坊4号厂房新建生产纳米材料及导电材料、导电薄膜项目,申报产能为年产导电薄膜600m2,纳米材料及导电材料0.28吨。

企业于20187月委托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纳米银导电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114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审批(档案编号:002303000)。当时已建成的项目为年产导电薄膜(水性膜)300m2,其余申报项目未投产建设,并于20209月通过第一阶段自主验收。

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415日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企业年产纳米材料及导电材料0.28吨项目已建设完成,年产导电薄膜(硬化膜)300m2项目仍暂未建设,故本次对项目第二阶段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4523-24日进行了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验收单位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1)废现场检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标准;纯水机浓水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

2)废气现场检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2#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标准,同时也符合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颗粒物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限值标准,同时也符合江苏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标准,挥发性有机物(24种)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表2电子工业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标准同时也符合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

3)噪声现场检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碱、废酸、废有机溶剂、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滤材、废口罩、手套委托苏州市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不合格的导电薄膜、废包装材料外售苏州沐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126号青丘工业坊4号厂房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5995661187

邮编:215000

公示期:20240621——20240716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

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纳米银导电膜项目(第二阶段)验收报告表.pdf

诺菲纳米验收评审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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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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