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达到中国第六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可变截面电子执行器)110万件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202312进行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于20240328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由意大利菲斯达集团于2006年在苏州高新区投资设立,位于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8号。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汽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及模具、电子和工业的金属冲压件和机加工件,并提供技术、售后服务、喷涂(非危险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达到中国第六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可变截面电子执行器)11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221日取得苏州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意见(苏环建[2023]050040号)。本项目于20236月开工建设,202310月竣工建成并进行调试。

项目审批年生产可变截面电子执行器(VTG110万件,同时增加注塑机,将原有WG产品的注塑部分由外购配件(100万件)转为自行生产,总体注塑产能为210万件,本次第一阶段验收实际建设规模为电子执行器WG线中注塑件的部分,为WG产品的上盖和本体注塑件的生产。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1207-1208日进行了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验收单位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1)废气现场检测结果:

第一阶段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单位产品外排非甲烷总烃的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标准;

2)废水现场检测结果:

第一阶段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区总排口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3)噪声现场检测结果:

第一阶段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南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塑料废料不合格品,收集后交由苏州绿城物资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滤芯、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统一收集后委托苏州市吴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苏州昌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收集处理。因此本项目的固体废弃物能够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实现对外环境零排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8

联系人:冯蕾

联系电话:1779858596929

邮编:215000

公示期:2024年04月01日——2024年04月26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

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达到中国第六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可变截面电子执行器)110万件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df

菲斯达第一阶段验收意见+签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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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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