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6年7月18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本次技改为厂内现有炼钢生产系统中电炉段工艺的局部优化,不新增粗钢产能,不改变后续连铸、热轧、冷轧等工序环节。新建三座50t合金熔化炉(每次两座炉同时运行且三座炉子循环运行)及新增起重机等辅助设备,并关停脱磷炉。于2024年4月委托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连云港有限公司编制《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合金熔化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12月25日取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意见(苏环审〔2024〕106号)。
项目2025年1月开始改造,2025年4月18日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582608257189G001P;有效期至:2030年4月17日),2025年7月进入试运行阶段,同年11月24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脱磷炉拆除工作于2024年10月开始,2025年10月30日完成拆除现场的验收工作。
我公司于于2026年3月26日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项目整体设备和工程均建设完成。目前项目实际产能与设计产能一致,生产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年工作时数7680小时,并在2026年4月9日~4月10日、4月29日~4月30日、7月7日~7月8日对该项目的废水、废气、噪声的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1)废水:
本项目合金熔化炉净环水系统排水全部回用于固废中心,不外排。
现有项目“以新代老”措施改造后工业废水总排口DW005的pH值、悬浮物、氨氮、TN、TP、石油类、氟化物、六价铬、总铬、总镍的日均浓度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表2限值标准,COD日均浓度符合《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3钢铁工业排放限值。
含铬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回用水的pH值、悬浮物、氨氮、COD日均浓度符合《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 2019-2012)表3限值标准要求,TP、六价铬、总铬、总镍两天监测数据稳定,无异常。
(2)废气:
有组织废气DA009和DA010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均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文件中超低排放要求。
DA009排气筒的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速率;DA010排气筒的氟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厂房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的排放浓度符合《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4限值要求。
(3)噪声:
公司东、南、西厂界昼夜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AOD炉除尘灰、合金炉除尘灰均返回厂内固废处理中心进行处置;其他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仓库储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张家港市沿江公路大新路厂区
联系人:钱工
联系电话:0512-58569114
邮编:215636
公示期:2026年7月18日——2026年8月17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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