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委托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5年5月10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检测服务等。鉴于公司发展需求,购置显微镜、斑马鱼养殖系统、电子天平等设备,并租赁苏州高新区汾湖路99号狮山总部经济产业园9幢7楼建设实验室分场所。
于2024年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新建生态检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10月31日取得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审批意见(苏高新管环审[2024]161号),取得批复后开工建设。2024年12月26日取得排污登记回执。2024年12月建设完成后进入调试和试运行阶段。
我公司于2025年02月10日对企业进行现场踏勘,企业实际生产可达环评设计产能,并在2025年03月04日-05日对废水、废气、噪声的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废气:
有组织废气P1排气筒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T 4041-2021)表1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T 4041-2021)表3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3)噪声: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回收单位进行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分场所)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汾湖路99号狮山总部经济产业园9幢7楼
联系人:孙工
联系电话:0512-65028547
邮编:215000
公示期:2025年5月13日——2025年6月10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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