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5年5月委托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5年5月21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租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99号第1幢205室,建设“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年研发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2t/a,项目于2022年11月01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苏园行审备〔2022〕1182号,项目代码:2210-320571-89-05-694658)。
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呈报了《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土保护局)审批(档案编号:002441000),于2021年4月16日环保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3月7日取得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意见(审批文号:H20230060)。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8月竣工建成并进行调试。于2023年7月取得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20594MA22ARBN9N001W)。
验收工作的开展: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已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4年10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对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两个活性炭箱最大填充量为0.245t,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环评审批验收资料,活性炭填充量为2t(一个活性炭填充量为1t),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附件表2-3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详见附件2。因此2025年5月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其建成运行“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重新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5月7日进行现场监测,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1、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聚合反应、溶剂提取1、溶剂提取2、氯甲基化反应、氯甲基化珠体、季胺化反应、水洗转型、磺化反应、稀释、检测分析等工段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丙烯腈、甲醇、硫酸雾、氯化氢等,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排放浓度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2、废水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纯水机出水口pH值、SS和COD监测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与其他企业污水合并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属于混排,故本次验收未监测生活污水。
3、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主要固废废物包括:生活垃圾、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液、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吸附材料、实验室废物、废碱液、废活性炭等;其中生活垃圾委托苏州顺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理;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委托江苏乐利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液、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吸附材料、实验室废物、废碱液、废活性炭等委托中新和顺环保(江苏)有限公司处置。本项固废实现对外环境零排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99号第1幢205室
联系人:张结来
联系电话:18915509813
邮编:215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期: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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